历史遗留矿山核查 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

民盟云南省委:

感谢民盟云南省委对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尤其是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关于促进云南矿区生态修复,重塑绿水青山》已交由我厅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当前,云南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历史遗留矿山核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民盟云南省委的提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全面客观指出了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在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特别是矿山生态修复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将逐步吸纳,并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度体系

近年来按照职能职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体系、加强生态修复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持证生产矿山履行修复义务监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有序开展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健全完善规划体系,积极开展专题研究。依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全省“三屏两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基础,重点开展云南省生态现状评价与关键生态问题识别研究、云南省生态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研究、云南省农业空间生态修复研究、典型湖泊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模式研究、生态廊道保护修复研究等工作。

(二)科学建立生态修复相关制度措施。机构改革后,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标准。结合云南实际,先后制定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等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优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次序,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止生态修复过度工程化、景观化,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要求,合理选择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修复模式;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组织完成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组织开展《基于云南实际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选择》研究,着手编制《云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量复核管理办法》《云南省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定额标准》,着手研究我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二、扎实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一)全面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2021年以来,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标准》,全面启动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累计对全省涉及4.35万个疑似图斑逐个进行核查,全面查清了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目前核查工作已基本完成,核查成果待自然资源部审查认定后将形成将形成国家、省、州、县四级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历史遗留矿山数据库,并根据核查成果建立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库,为系统科学、有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奠定基础。

(二)有序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2019年以来,云南省聚焦全省重点生态区域,投入4.8亿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累计对全省不少于4.92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占损土地开展修复治理。其中,总投资2.2亿元的长江经济带380座2.35万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已完成最终验收,项目实施共整治露天采场边坡约500个,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60余处,完成矿山复绿1.8万余亩,复垦耕地2700余亩,有效解决了项目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促进流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了生态和经济社会双赢。其余项目正在按时序稳步推进修复治理。

(三)全面严格监管持证矿山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一是组织对全省持证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责任情况的执法监督,督促责任人依法依规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相关义务。二是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建立基金账户,计提基金,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并规定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措施。三是研发省州县三级天地一体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基层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坚决杜绝旧账未清,又添新账。

三、认真践行保护与开发兼顾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组织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一是坚决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发展理念,将“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写入规范性文件,作为矿业权准入的刚性要求,更好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首次在全国提出并建立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八个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了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建设项目压覆等禁止和限制区域重叠的问题,实现保护与开发兼顾。二是组织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核实和依法有序退出。对云南省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公园内矿业权情况进行了核实分析,根据清理排查结果,结合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情况,及时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三是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检查核查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对我省25个全国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以内业核查、实地检查及疑似问题图斑再核查的方式进行全面复核历史遗留矿山核查 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历史遗留矿山核查 云南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督促限时整改,确保绿色矿山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快省级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不断提升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云南省矿山生态环境近年来持续得到有效改善,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矿山生态修复难度大。云南省境内地形地貌复杂、河流切割深度大、构造活动强烈,受成矿规律控制,矿山点多面广,保护修复任务艰巨,高寒山区、干热河谷、高山峡谷等区域修复难度大,造价高,植被成活率低且生长周期长,修复效果短时间内难以显现。二是生态修复资金短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各级财政较为困难,支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能力有限,受自然条件制约,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投入大、见效慢,相关投资方积极性不高。

下步,我们将充分研究和消化吸收民盟云南省委的意见建议,有序推动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同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做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生态修复处谢永明,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