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义建局〔202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助推美丽城镇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通过3-5年建设,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活设施便利化、宜居化,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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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设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上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采取镇(街道)统一申报、市级审核拨付的方式使用。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优先保障村集体保护意识强、凝聚力战斗力强的传统村落;重点支持有保护发展实施规划、整村连片实施项目,列入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省级风貌提升项目以及濒危抢修项目。

第四条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等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镇(街道)实施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由镇(街道)严格按照保护发展实施规划,按年度安排计划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具体投入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包括开展河塘水系、古桥古井古道、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缮、风貌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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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和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开展路面整修、绿化美化、路灯设置、管网增设、停车场建设、消防和避灾设施建设等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不包括有机更新、旧村改造等新建房屋的基础设施配套)。

(三)濒危古建筑维护修缮。包括全市范围内已认定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以及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传统村落内具备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濒危建筑修缮。

第六条 补助与奖励标准

(一)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保护利用项目按照工程结算价的50%补助,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按照工程结算价的70%补助。

(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工程结算价的30%补助;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工程结算价的50%补助。

(三)濒危古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补助与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合理统筹使用。其中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按结算价的70%补助;传统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区、传统村落内具备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濒危建筑维护修缮项目按照工程结算价的50%补助。

(四)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并且于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再给予工程结算价10%的奖励。

(五)为鼓励向上争取要素工作,项目获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另行安排、统筹使用,各级奖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本补助政策不得与其他市级财政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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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各镇(街道)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参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申报。拟申请纳入下一年度补助计划的项目,由各镇(街道)于当年度9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建设局,其中2021年度项目于4月15日前补充申报。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浙江历史文化名村补助资金,因特殊原因确需增补项目的,由建设局商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本年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下年度保护建设重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镇(街道)配套资金筹集等。

2.年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

3.申请项目建设实施的有关规划方案。

4.其他有关资料(班子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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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项目审核。市建设局对各镇(街道)申报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局、文旅局、自规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商定补助项目后下达年度补助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属地镇(街道),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镇(街道)要尽快建立工作组织,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方案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重大变更事项需报建设局备案。当年项目要求当年开工浙江历史文化名村补助资金,无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补助资格。

市建设局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完成项目施工招标后,各镇(街道)可按计划补助金额(合同价×补助比例)的50%申请预拨;完成工程结算后申请拨付剩余补助款项。各镇街申请资金拨付需填报《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2),并报送工程结算(稽核)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市建设局需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并查看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补助落实意见,按审批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列入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未完成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收回已补助资金;已完成但市建设局检查不达标的项目,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再进行复核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程管理班子,精心制订建设计划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向市建设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凡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凭证等,做好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备查。项目建设过程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浙江历史文化名村补助资金,定人、定时、定责,明确施工环节、施工材料和验收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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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价等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如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资金浪费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补助、撤销项目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

2.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申请表

年度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

义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补助.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