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质量监督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关于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质量监督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工作标准化、标准程序化、程序公开化”的要求,现就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质量监督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体结构施工环节质量监督服务,优化流程规范行为,倡导业主参与
(一)试行工程主体结构分段验收。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各专业工程穿插施工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在相关技术措施到位情况下,分段进行主体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需要分段验收的工程,各责任主体协商确定各验收段的划分,由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分段验收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的可进行下步装饰装修施工。原则上,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段验收不宜少于10个连续自然层,地下结构工程可单独主体结构验收;公共建筑工程可参照住宅工程实施分段验收。
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监理(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可单独对屋面、外墙和管道井部位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屋面、外墙和管道井等部位验收合格后,监理(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齐全的,可进行下步屋面施工、外墙和管道井抹灰。建设单位对工程分段验收负首要责任。
(二)规范主体结构验收人员管理。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主体结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三)倡导住宅工程开展主体结构业主开放活动。为更好服务群众,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倡导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邀请已预售房屋的准业主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质量。主体结构业主开放重点展示内容:主体结构实体、主要建筑材料、装饰安装样板间、装饰安装关键工序及工艺等。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业主提出的有关质量问题,组织相关单位逐项进行整改。
二、明确竣工验收环节质量服务流程,分类分级有序衔接,把好竣工验收关
(一)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个施工许可手续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组织竣工验收。
(二)做好工程竣工预验收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参加。预验收方法、程序、要求等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三)规范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执行《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关于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质量监督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责任主体按规定执行,并对提供的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人员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并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见附件),验收方案包括竣工验收范围、验收条件、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程序及内容等。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因疫情影响,验收人员无法到达现场的,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参加验收,无法到达验收人员采用视频连线等方式参与。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服务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三、强化首要责任落实落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实施监督
(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禁止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应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应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加强告知承诺事项服务管理。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存在告知承诺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补齐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备案的承发包交易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应在工程结构施工前取得施工图审查(抽查)合格意见。
(三)提升质量监督服务水平。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意识;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担起监管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法或者违反建设条件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试行,试行期1年,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试用期内有关问题可与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李恒,电话: )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示范文本)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