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南昌市自然资源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历史文化保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2016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部署,分五批共划定了75处历史文化街区,各地公布了一批历史建筑,保留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划定确定工作进展缓慢、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加大保护力度,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一)坚持应保尽保。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件1),查漏补缺,及时申报符合标准的街区、公布符合标准的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二)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和年代区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和历史建筑数量偏少的市县的普查认定力度,确保所有市县符合标准的建筑均纳入保护名录。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
(三)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鼓励各地将符合标准的街区(含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1年6月底前提交我厅,我厅将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并公示后上报省政府核定公布。各地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含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2021年12月底前,我厅将定期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总、校核,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长效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护名录。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
三、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
(一)挂牌保护。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要根据《江西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制定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已经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破损或已到使用寿命的及时更新替换。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工作。
(二)测绘建档。加快推进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开展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我厅将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
(一)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各地要加大投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
(二)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和活化利用。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以用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五、严格拆除管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更新、汇总、上报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台账。我厅将适时进行督导,并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将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2.江西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参考)
一、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
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
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3.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
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附件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参考样式
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
(一)标志牌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附加内容,基本内容为标志牌必须包含的要素。附加内容为各地根据当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可酌情增加的要素。
1.基本内容:包括街区名称、街区简介、保护范围图、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5个要素,并根据每片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其中,街区名称、公布时间以省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
2.附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徽标、符号、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要素,以及二维码、街区编号等。其中,二维码为链接到当地历史文化街区数据库的标记,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信息。
(二)标志牌样式
标志牌主体形状应为矩形,其体量、尺度、色彩、设计风格等应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环境相协调,标识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在准确翻译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附注外文、民族文字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参考样式见附图1。
横 版
竖 版
附图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
(一)标志牌内容
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附加内容,基本内容为标志牌必须包含的要素,附加内容为各地根据当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可酌情增加的要素。
1.基本内容:包括主题词、建筑名称、建筑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5个要素,并根据每处历史建筑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其中,建筑名称、公布时间以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建筑编号由各地自定。
2.附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徽标、符号、构件等具有地域特色的要素,以及建筑筒介、二维码、保护范围图等。其中建筑简介可结合二维码等现代化、智能化形式进行表达;二维码为链接到当地历史建筑数据库的标记,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到其信息。
(二)标志牌样式
标志牌主体形状应为矩形,标识用字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础,在准确翻译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附注外文、民族
文字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参考样式见附图2。
附图2: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