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通讯2021.08.27作者黄敏敏)
导读
2021-04期
随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数量的扩大和新类型的出现以及对于遗产保护认识的深化和保护方法的创新,历史建筑的概念应运而生。历史建筑是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法律地位。我国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系统的保护历史建筑,2015年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历史建筑的保护,持续推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的基本单元,历史建筑的类型多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通讯2021.08.27,富有生命力,它直面业主,承载着复杂多元的诉求;它不拘一格,激发了多姿多彩的灵感;它不断延展,镌刻下时代发展的脉动。
基于这一特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通讯》2021-04期圆桌论坛由中规院名城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学部组织策划,以“老建筑、新活力”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了分别来自于学界、业界、政界、商界的四方专家与老师,从不同视角切入,共同切磋新时期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之道。
——中规院名城所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学部主任 钱川
圆桌论坛
“老建筑、新活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通讯》2021-04期
本文专家:黄敏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貌办副主任、科技处副处长
Q1
问题一:您认为,目前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解决方式和对策有哪些?请您谈一谈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
黄敏敏:问题和困难还不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来看,相对主要的几个方面如下:
一是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历史建筑是与世界遗产、文物一脉相承的。从部门行政职能划分来看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文旅(文物)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世遗和文物管理,有国家法律保障(《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通讯2021.08.27,1982年颁布实施),有专门机构(国家文物局,1949年即成立)、专人负责,要求和罚则非常清晰,且历史较长,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住建部门负责的历史建筑,量大面广,起步晚,基础弱,上位法是《城乡规划法》(2007年颁布实施,只有部分条款提及保护内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颁布实施)。
二是主管部门有待进一步理顺。《条例》明确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福建省在2017年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明确主管部门是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入自然资源部门,省级明确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职责留在住建厅,为理顺市县保护职责和强化这项工作,我们省做了大量的工作、精力,现在虽然在设区市层面已基本理顺,但在县级层面仍未完全理顺,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制定图则等在自然资源部门,修缮、活化利用在住建部门。这需要部门之间的配合,其实从工作推动层面是需要花时间的。
三是保护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以福建为例,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虽已立法保护,但还不完善,比如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缺少有效的规范指导;专业工匠培育不够有力,掌握传统砖雕、石雕、木雕等技艺的民间师傅缺少,特别是年轻工匠很少,工匠有断代、后继无人的风险;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特别是农村大量古厝的保护资金众筹、保护责任人、认领认养等体制机制创新不够,信息化监管保护手段不够健全。
目前,福建省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了些探索工作。如:制定《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推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立法,扩大法定保护范围,将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保护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比如石头厝、红砖厝、骑楼、土楼等,纳入保护。在加强人才培育方面,推动省内的高等院校增设“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本科、专科专业。出台《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评定管理办法》等等。
福建省敖东东限洋渔村的石头厝(陈星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