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精神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精神,根据《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文旅发〔2022〕3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充分挖掘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把非遗工坊作为传承弘扬非遗文化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紧密结合的有效载体,作为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平台,作为助力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抓手,纳入全市“市有基地、县有园区、村有车间、户有工坊”就业体系,综合运用政府推动、文化撬动、示范带动、市场驱动等手段,进一步盘活当地非遗资源,转化为群众增收产业,全力做好非遗工坊的遴选认定、规范运营、联农带农、政策扶持等工作,加强非遗工坊规范化建设,让“非遗”保护传承基础更牢靠、发展更长远,让群众增收来源更稳定、实效更持续。今年年底前全市非遗工坊认定数量要达到100家,2025年前力争发展到300家。
二、遴选认定
(一)把准内涵。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二)申报时限。非遗工坊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申报条件。申报非遗工坊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托当地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二是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三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四是有帮扶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的具体机制与举措并落实到位,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五是有规范的管理和生产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六是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好;七是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八是企业或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资料。申报非遗工坊的主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是非遗工坊名称、地址,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传承人、类别、级别,或传统手工艺名称、主营业务等;二是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等;三是从业人员信息,包括脱贫人口的用工人员信息,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四是已投入运营的提供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五是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向所在乡镇(街办)申请。
2.乡镇初审。乡镇(街办)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文旅部门。
3.县级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县文旅部门对县域内非遗工坊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会同县乡村振兴、人社、财政等管理部门联合评审。其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复核非遗工坊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工资收入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复核非遗工坊就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务协议(合同)、工资发放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复核非遗工坊建设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复核非遗工坊登记注册、信用体系、规范经营等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复核建设用地、房产或土地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等情况。
4.公示公告。县文旅部门将拟认定为非遗工坊的机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确认备案。评审、公示合格的予以认定,并授予“非遗工坊”牌匾或相关标识,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6.建立档案。真实准确记录非遗工坊的评审情况,对评审非遗工坊的全部资料和结果进行收集、汇总,评审会议记录等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非遗工坊评审档案。
7.信息更新。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年底要向所在村、乡镇(街办)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并报县文旅部门同步更新,更新信息应与人社、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共享互通。
三、扶持政策
(一)梳理非遗目录。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细化非遗工坊认定管理办法,梳理出辖区范围内非遗项目的总目录,建立健全认定、退出机制,明确非遗工坊的认定范围和程序,实行动态调整、有序退出,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项目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对于脱贫攻坚期间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
(二)给予倾斜支持。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制定支持鼓励非遗工坊建设的优惠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县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对非遗工坊在专项奖补、金融贷款、费用减免、技能培训、产品展销、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全市11个重点帮扶县、68个集中安置点设立非遗工坊,鼓励其他地区建设非遗工坊。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等。实施非遗职业教育工程,全力推进非遗进校园。
(三)落实奖补政策。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视非遗工坊规模大小,参照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优惠政策给予奖补。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非遗工坊,享受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非遗工坊,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精神的通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劳动者创办非遗工坊的非遗申请表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将非遗传承人培训、非遗技能培训与行业部门的专项培训相结合,在各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开设非遗工坊专题培训,开展实地帮扶行动,并为其搭建销售平台。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领导。推动和加强非遗工坊建设发展是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高度重视,将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下,成立非遗工坊专项工作组,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吸纳文旅、人社、乡村振兴、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统筹做好非遗工坊发展建设工作,具体做好非遗工坊的前期摸底、申报认定、监督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抓好监测管理。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建立健全非遗工坊考核机制,奖优罚劣,正向激励非遗申请表格,鼓励支持一批高质量非遗工坊不断发展壮大。要根据当地非遗工坊实际建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力量非遗申请表格,全面开展非遗工坊摸底调查工作,建立非遗工坊摸底信息统计台账。县文旅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对已认定的非遗工坊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实施动态化管理。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政策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限期进行整改。特别是对违反省文旅厅、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自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并自撤消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抓好跟踪服务。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区要建立非遗工坊定期调度制度,由县非遗工坊专项工作组统筹抓总,相关部门配合,定期会商,实时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已认定非遗工坊的存续发展、生产经营、吸纳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非遗工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全力做好非遗工坊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各项服务;认真落实非遗工坊相关扶持政策;配套建设非遗产品展馆、物流网点、维权站点等服务设施;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优质非遗工坊产品纳入消费帮扶采购目录,植入帮扶超市、助农商超等消费场所;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鼓励支持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精神的通知,确保非遗工坊健康运行,持续发挥带农增收作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促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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