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要求,结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414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要求,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在我省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联合编写,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

随着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历史遗留矿山核查,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我省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

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以下简称《方案编制提纲》),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

(一)《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办单位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工作由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同时按照晋自然资函[2020]414号文件相关要求,邀请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由主办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主办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

(二)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

(三)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主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主办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

四、相关要求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

3.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

4.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

5.矿山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

7.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

(二)本文件印发之前,已提交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原“三合一”方案,同时具有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业权人无需重新编写;但在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到期前三个月,应当按照《方案编制提纲》重新编写并评审备案。

(三)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已提交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原“三合一”方案,但未按要求审查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应当按照《方案编制提纲》及时编写完善并评审备案。

(四)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矿业权人新报审《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时,应该严格按照《方案编制提纲》编写并评审备案。

五、相关问题

(一)费用支出:为减少管理相对人负担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规范评审行为,评审过程中用于支付专家劳务费和产生的其它费用,纳入省级财政资金解决并执行相关标准。

(二)适用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需要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监管的矿业权人(煤层气除外)。

(三)主办单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管理处。

(四)有效期限: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

六、相关附则

(一)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2016年6月17日实施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编写及评审工作“三合一”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6]430号)同时废止。

(三)本文件依据晋政发[2019]3号、晋自然资函[2020]414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起草,并按要求进行优化调整,与上述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四)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矿山企业涉及相关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由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会同矿业权管理处负责。

附件:山西省__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1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