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深受华夏本土文明与文化的浸润和熏陶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价值观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深受华夏本土文明与文化的浸润和熏陶,传递出的价值观内涵极为深邃广博,法律价值观也由此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如张晋藩教授在论及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形成时所言,法律传统上的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这种基本倾向是由中国深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
回眸历史,我们可以真切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法律价值观透射出来的浓厚儒家理念光芒:
礼法:在很长一个历史阶段中,西方世界普遍认为中国是一个礼治的国度,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制,这无疑是观念认知上的差异带来的思维误解。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体系中,礼法内在本质上是具有密切关联的,儒家学说始终认为,德礼系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至近代以来,陈寅恪先生更是认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礼之用,和为贵”,从儒家的理念认为礼的适用,以遇事做到和谐、恰当最可贵,礼顺乎人情、合乎人性,因此也是合乎道理的。“不知礼,无以立也”,儒家强化倡导礼不容置疑,但这种“礼”又是衡量判断是非曲直的基本尺度,故《礼记·曲礼上》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儒家以礼来节制人的贪求欲念,也即“礼节民心”,礼规制了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对于国家的治理、社会秩序的管控以及人民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时刻浮现着“礼”的影子。直至汉代以来则更为分明的礼法合一,将儒家的治世思想进一步升华,司马氏建立晋朝,其间律法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提出“准五服以制罪”,礼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国家律法的制定和实施,礼法即是一种制度遵循,礼法的互补由此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各个不同历史时期,进而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颇为鲜明的特征。
仁义:孔儒之道认为“仁者爱人”,其意为人的同情心、善心理应推己及人,由近及远。孟子亦云:恻隐之心,仁也。在儒家思想理念中,人类群体是优于其他生物群体的,其高级之处正在于人类能够相互团结、相亲相爱。《尚书·周书·康诰》中记录:唐尧、虞舜用仁义治理天下,民众随之实行仁爱;夏桀、商纣用凶暴统治天下,民众便随着凶暴肆虐。君主命令民众实行仁爱,而自己却嗜好暴虐,那么民众是不会服从的,所以品德高尚的君子首先应具备美德,然后方能要求别人。“仁”理当是人类生命存续最本质的道理,唯有将仁扩展于极致,才能达到孟子所追求的“天下可运于掌上”,意即实施仁政,天下治理也就较为容易了。“仁治”最为鲜明的体现是汉文帝时期的“缇萦上书”,文帝为此废除肉刑,曰: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其意为人有过错,没有教导即施之以刑,就算是想改过自新也由不得自己了。刑罚非为治而行,以此说明实施仁政的必要性。孔子最早提出了“义”,他认为对天下事情,没规定可以干什么,也没规定可以不干什么,只要依从义理办事。《礼记·丧服四制》中曰:理者义也。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以“古法义决疑狱”的《春秋决狱》所确立“论心定罪”法律原则即以强调义理。孟子则进一步阐述了“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必须以“义”为前提,“义”为儒家最高的道德标准之一。仁义的主旨贯穿于律法之间,汉代董仲舒提出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对君王治世理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的“仁义”成为封建道德的核心。《论语·里仁》:“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又:“君子喻于义儒家思想中的智,小人喻于利。”《孟子·离娄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仁义应当是一个人内心情感和外在行为的统一。《孟子·尽心上》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意为道德高尚的人,杀一个无罪的人就是不仁;不是自己的东西而取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深受华夏本土文明与文化的浸润和熏陶,就是不义。董仲舒言: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以五常辅以三纲,形成了封建等级制度下的道德教条和律法树立指导原则,以仁义为首的三纲五常教义于后世充斥在律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公心:《论语·子路》中提出“富之”“教之”,富而后教,肯定民生,强调藏富于民,把维护百姓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视作为政之本。孔子十分关注国家的“公心”,他认同分配公正和社会正义,反对贫富不均,因此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荀子在其《君道》中说:公道达而私门塞,公义明而私事息。《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深受华夏本土文明与文化的浸润和熏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孟子曾引用公明仪的言论“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借以批判战国中期的社会不公现象。为解决社会不公,完善社会公正体系建设,儒家不仅指出社会不公带来的种种弊端隐患,也提出了关于社会恤幼养老、保障救济等具体的实施举措,孟子指出:“鳏、寡、孤、独”,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儒家思想中的智,必先斯四者。荀子主张“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只有倡导大公的施政理念和具体落实,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侵蚀“公心”之根本,孔子在《颜渊》中指出:政者,正也。强化公心以秉持正直为根的理念,《尚书·洪范》中指出,三德以正直为主,有刚有柔,求得刚柔互济的中正平和。其大中至正的标准为:“无偏无陂(颇),遵王之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儒家思想中的智,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资治通鉴》中记载,唐太宗把“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看作是天下至公之道。至宋、明时期,陈亮、黄宗羲等人更多强调法律公私观念,并论及其后果。法律规范上的公平规定,除司法程序上的公平之外,更需要司法官吏的执法公正作为保障,西汉张释之说: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对于“公心”的培育锻造,儒家思想更倾向于君子自省,《诗经·小雅》中说,鱼儿潜藏深水,却依然清晰可见。因此君子内心反省也没有不安,心志亦无愧疚之感,他人难与君子相比的原因,大概在于君子在他人无法看到之处,也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唯有时时反观内省,严于律己,公心自得彰显。
无讼:儒家追求一个没有纷争、和为贵的社会,这也为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所沿袭。儒家同时认为律法之讼是一种凶象,寓意非吉。在中国古代传统法文化体系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治理能力缺失的表现。儒家历来是反对暴力和强权手段治理,更多强调对民以感化、劝导、说服教育为治理方式,孔子则被视为明教化、息讼争的典范,《荀子·宥坐》中记录孔子担任鲁国司寇一职时,有父子二人相争,孔子将人拘来,却并不审问,却反躬自省,认为“不教民而听其讼……罪不在民也”,终使其父受到感化而止讼而去。在《论语·为政》中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同样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无讼为儒家伦理价值观最为推崇,孔子曾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朱熹引申其意: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也。从儒家思想认知来说,并不赞同争执纠纷以诉讼裁决的办法来消弭,而是主张以改善政治治理环境,从根源上引导民众积极向善,进而化解社会种种纷争纠葛,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的价值观。无讼作为一种社会治理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诸如思想文化的流变、政治统治秩序的稳定追求等等,无讼世界的创建营造寄托了儒家思想的一种道德情操定位,但对应于复杂的社会形态而言,也有其不现实的一面,同时也是违背了历史的客观发展规律。春秋以后历朝历代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其虽非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因为封建王朝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有讼清狱结一项,对纠纷案件强制调处亦不鲜见,屈从性的调处也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其实质与“无讼”的价值观又是背道而驰的。纯粹而理想化的“无讼”也随着诉讼权利的法观念转型被赋予另一层面的价值意义,诉讼必然会耽误生产,影响生活,甚至会带来其他一系列的后果,于国于家于民,诉讼绝非化解纠纷矛盾的唯一路径。宋人有一首《戒讼录》歌谣: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在今天依然有其警醒教益作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正是在于多种平台渠道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更为融洽和谐的社会创建。
儒家思想中可圈可点的内蕴精华,于治世理政和律法制定、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教益作用。在历史的进程中,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法系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生发和形成。今天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的是,儒家思想中的法律价值观还将长久地对我国国家治理和法治理念架构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