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公益骨灰安放设施管理办法(骨灰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是指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第四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审批和监管。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_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_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 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 建设公益性墓地坚持规划选址,要统一规划设计,选址应适当尊重民俗习惯,选择荒山脊地,交通便利,无自然灾害隐患之处建设。禁止在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河流主干道两侧,城乡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三沿六区”范围内建设墓地。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可以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乡(镇)为单位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兴建。乡镇集中联建公益性墓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停车场等附属实施占地面积除外,以下类同),村级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超过5亩,骨灰堂用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第十条 墓地建设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墓地绿化率应达60%以上,一般采取条带形,墓穴四周绿化区域禁止硬化。道路要确保人员方便、安全进出。同时要完善排水设施、焚烧场所、停车场、绿化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全部采用卧式的原则建设。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统一,禁止个人私自改变墓碑规格大小,石材由乡镇统一采购,做到质量和颜色统一,禁止个人私自挪动墓套的方位。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卧式墓碑长0.6 米、宽0.45米;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穴位间距不得超过0.5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面积)。

第十二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应征求群众代表意见,并经会议研究通过;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会议所决定事项,应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公布实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经费,不得招商引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由全体村民集资解决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也可以通过接收社会捐助解决。

第三章  设施审批

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_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_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

第十三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负责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一般由乡镇申请,经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核发同意建设意见书。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须向县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地籍证明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筹建项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四)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组织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许可证,同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验收须向县民政局提交的材料:

(一)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书;

(二)申请验收报告;

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申请书_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_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三)县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第十七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迁移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以村为单位兴建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再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以村为单位兴建的,由村委会或委托红白理事会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益性墓地的墓穴按6‰年自然死亡率、满足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二十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标准收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定价,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收取20年墓地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看护人员工资、清扫卫生、墓地设备修缮等。单人墓穴收取管理费2000元/穴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办法(骨灰堂),双人墓穴收取管理费3000元/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乡镇、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不得接纳遗体土葬。村民火化后安葬在公益性墓地或者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安葬在所属乡镇的公益性墓地。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公墓外安葬。墓区内禁止超标准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江西省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办法(骨灰堂),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与乡镇或行政村签订安葬(放)协议后,由乡镇统一发放安葬(放)证并提供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丧属凭安葬(放)证安排入葬。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县区域内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墓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家属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七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二十八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