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晋世家》战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为魏国
序
烈公十九年,周威烈王赐赵、韩、魏皆命为诸侯。——《史记·晋世家》
公元前403年,周天子正式册封赵、韩、魏三家为诸侯,标志着春秋时期结束,战国时期开始。这一事件,预示着周王室威严尽失,失去了往日的荣光。
至此以后,周王室的江山再也不是周天子说了算,而是七个最强大的诸侯国,战国七雄说了算。
而要在这七个战国时期最强大的诸侯国中,挑选出一个对法家思想贡献最大的国家,那无疑就是魏国。
正是魏国率先开启了李悝变法,走上了变法强国的道路,使得其余国家纷纷效仿,法家思想才得以大放异彩。
各路诸侯强烈的强兵富国心愿,推动了法家思想的发展,无数人杰开始舍弃自己原本的学说,转而学习法家。无他,君王需要尔。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乐正乐之儒。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故孔、墨之后,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取舍相反不同,而皆自谓真孔、墨,孔、墨不可复生,将谁使定世之学乎?——《韩非子·显学》
战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为法家思想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法家思想得以在这一时期迅猛发展。不过一门学科的发展就意味着会分出不同的流派,正如韩非子所说的“儒分为八,墨离为三”一样,法家思想同样分为了不同的流派,它们分别是法,势,术。三大派别都以法为基础,又各有侧重。
变法之法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
所谓的法,就是强调法治的作用。即由官方颁布法令,要求人民严格执行,对于遵守法律的人,就给予奖赏,对违背法律的人就给予刑罚。而变法之法,就是在法的基础上加大法的作用,其典型代表就是商鞅。
当初,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之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商鞅就策划了著名的“立木取信”事件。即将一根木头放置在南门,只要有人能够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能获得五十金。有一个人照做了,商鞅立马给了五十金。人民群众见状,对商鞅纷纷信服。至此以后,商鞅的法律法规施行起来都畅通无阻。
商鞅立木取信
那么为什么又把商鞅之法称之为变法之法呢?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
因为商鞅之法,不仅仅只是颁布法律,而是在法律的基础上施行“轻罪重罚,什伍连坐”。这也是为何在秦朝之时,动不动就可以看见灭族之事。
如果说商鞅的变法之法,能够做到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那么至少还有公信力。然而这只是痴心妄想罢了。
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
新法施行一年以后,太子犯了法律,但是太子乃是储君,是不可以动刑的。于是,商鞅便对太子的师傅、师公动刑,以此代替太子。
由此可见,虽然商鞅的变法之法适用于秦国的大多数人,但是并不包括统治阶级,而且底层老百姓也并未对此感到奇怪。因此,所谓的变法之法终究只是当时的统治者用来欺骗百姓的手段罢了。
术为法用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所谓的术,就是主张君王能够知人善用,对什么样才能的人应该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了然于心。这是君主应该掌握的事情。
申不害在强调“术”的作用之时,并没有忘记法的作用。法是一切的前提,术应当在法完善的基础上再用,这就是术为法用。
申不害像
不过,我们仅仅从“术”的概念中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术”对于君王的驭臣之道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这不仅要求君王是一个明君,还要求君王要有知人善用之能,这也是为何韩国仅仅只是在韩昭侯时期强大过,因为申不害的术治条件太为苛刻。
与此同时,申不害的术为法用还有一个极大的缺陷,那就是术和法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对立的。申不害一方面强调法的约束作用,即所谓的赏罚分明;另一方面又强调君王的权威,即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当君主的权威与法律的公正起了冲突以后,无论哪一方获胜,都会破坏另一方,这反而没有存粹的法来得稳定。这也是为何秦国之法能够强国六世,而韩国之法只能强国一时。
讲法兼势
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
如果说法是君王治国的基础,术是君王的手段,那么势就是君王本身。
慎到认为:君王维护住自己的权势,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权势韩非子是什么体,像尧舜那么贤明的人就连三个人也管不住;有了权势,就算是桀那种昏庸的人也能为所欲为。
势是君王统治天下的一切前提。没有了势,君王就不能够很好的驭下;没有了势,君王的法令就没有人听从。
慎到曾在稷下学宫讲学
类似三家分晋、田氏代齐的事件,都是因为君王没有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没有很好地维系住自己的势,这才让卿大夫们有机可乘,以致于身死国灭。
从这一点来看,势的作用确实比法和术更加的关键,尤其是对于君王来说。没有了权势的君王就像那无根之草,随时都可能被人颠覆,更别说什么驭下之术和依法治国了。
不过慎到所提到的势,更像是一种无法切实操作的方法。
战国时期形成的原因,就是因为周天子失去了权威,也就是失去了势。然而这并非是后面几代周天子的过错,周王室的权威丧失,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同时也是诸侯们相继崛起的结果。
这是一种大势,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并不为后面周天子的意志所转移。
慎到所提到的维护君王自己的权势,就如同鸡肋一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如果君王的权势尚存,即使是落到桀纣这种昏君手里,他们依旧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君王的权势不存《史记·晋世家》战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为魏国,哪怕是尧舜,也违抗不了此等大势。
韩非,集大成者才是最为合适的
无论是商鞅的变法之法,还是申不害的术为法用,亦或是慎到的讲法兼势,都是以法为基础,又各有侧重的。而一旦有所侧重,就必然会引起另外两方的失衡,从而造成一些瑕疵。
韩非看出了三者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提出了法、术、势并重的观点,成为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韩非子的观点中:法是君王统治国家的基础,术是君王统治国家的手段《史记·晋世家》战国时期的时代背景为魏国,而势则是保证君王统治国家的前提。正如施觉怀先生在《韩非评传》中所写:法是规范,术是执行规范的手腕、权术,势是推行规范的强制力量。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韩非的理论中,法、术、势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一旦某一方有所缺失,或者对某一方有所侧重,这个紧密的结合体就会面临崩溃。
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韩非子是什么体,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韩非子·定法》
在秦国的商鞅变法中,表面上看秦国因为法治变得富裕强大起来,但是实际上却只是富裕了群臣。
秦国还未吞并巴蜀之时
在秦惠文王时期,发生过著名的“攻韩伐蜀之争”,张仪一再主张攻击韩国,这就是利用了秦国的力量去实现自己的私欲。
昭王三十六年,相国穰侯言客卿灶,欲伐齐取刚、寿,以广其陶邑。——《史记·穰侯列传》
在秦昭襄王时期,魏冉跨越重重领土,要去进攻与秦国并不相邻的齐国,就只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封地。
因此,秦国虽然富足变强了,但是好处并没有全部归总在秦国王室,而是被许多大臣瓜分了。好在秦国的君王都是明君,能够作出很好的应对之策,否则强调法治而不强调术治的秦国,结局还真未可知。
同样的,强调术治而不看重法治的申不害变法也有许多的弊端。
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韩非子·定法》
韩国,乃是三晋之国,国中自然存在着晋国之法。申不害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因此在其变法后,很快地便颁布了新法。然而申不害只是施行了新的法律,却没有重视它。这就导致了韩国境内新法、旧法皆存。
这样一来,哪怕申不害再强调术的重要性,鼓励君王进行术治韩非子是什么体,但是法律的不统一依旧能够使得群臣进行诡辩。
虽然这依旧能够做到强兵富国的目的,但是效果却已经大打折扣了。正如韩非所言: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结束语
法家三派:法、术、势。它们并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哪怕是强调法的作用的商鞅,在其《商君书》里依旧认同了术和势的重要性。
不过,无论是重法的商鞅,还是重术的申不害,亦或是重势的慎到。它们的学说都有着一定的瑕疵。唯有像韩非这样法、术、势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家的作用,这也是秦始皇遇见韩非后,都觉得相见恨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