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及拆迁安置公墓不得对村民提供墓穴用地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上级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对原有的《城东街道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街道为所在地行政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及拆迁安置公墓不得对所在辖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本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街道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本街道原则上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纪念堂,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新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纪念堂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街道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4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30%。
第七条:街道对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公益性公墓及拆迁安置公墓不得对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八条:必须服从公益性骨灰公墓的所有管理要求。
第九条:必须选用两款指定石材墓碑(任选一款)。
第十条:必须按要求指定按顺序下葬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不得自选墓位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不同墓碑下葬区域不同,分区建设,分区管理。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二条:进入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墓碑分为两款碑,立式碑及草坪葬式。
第十四条: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村级骨灰纪念堂、公益性墓地按市、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骨灰存放处、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街道、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村民购买墓穴需出具火化通知书和医院的病危通知书,并填写《墓穴使用备案登记表》。其余情况一律不予购买公益性公墓及拆迁安置公墓不得对村民提供墓穴用地,坚决杜绝对外开放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