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双方:
乙方:
见证单位: 海河镇民政办公室
为更好的搞好我镇的殡葬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两办以及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和镇主要领导的批复,我镇增加文昌路、永坛村、大有村公墓,为迅速搞好公墓的建设工作,服务辖区内用户,经过多次协商,在相关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达成以下公墓开发协议书:
公墓在商墓地修建合同,公墓投资由 村(居委会)负责协调。村(居委会)和独立投资人同志达成投资意向,按照以下协议进行开发公墓。
一、公墓建设要求:
一)、墓碑大小和高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凭《火化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二)、墓地绿化的有关规定:根据盐城市【2015】147号文件规定:墓区绿化率应在60%以上射阳县海河镇民政办公室关于达成公墓开发协议书的通知,并完善配套设施(为方便公墓管理,必须建设围墙、门卫、排水等配套设施)。
三)、墓道的规定:根据射阳县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墓道不超过1米。
四)、根据2015年中央两办的意见和盐城市2015年147、148号以及射阳县2015年3号文件之规定“在绿色公墓安葬一律以骨灰盒形式射阳县海河镇民政办公室关于达成公墓开发协议书的通知,不得采取棺木再葬”。 二、资金来源:由海湾居委会负责向社会融资(或者独立投资人)墓地修建合同,对公墓进行投入。社会融资(独立投资人)投资标准由公墓管理办公室确定,上报民政干事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产权界定:海河镇人民政府为海河镇公益性公墓的实施主体,对公墓享有资产所有权;民政办为此项工程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墓相关手续的办理、管理以及对有关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规划制定、土地征用、矛盾协调,并对建成后的公益型公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长期管护。
四、账务管理:公墓的账目实行单独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各公墓实行自负盈亏,售墓票据由公墓办统一提供,墓价由公墓办确定,每月结账一次)。由政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账目管理,办公地址在民政办,在经费使用前,由公墓管护人员提出书面计划,民政干事审核后实施,入账前由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签批。公墓账目每年审计一次墓地修建合同,以保证账务的完整、规范和透明。相关资金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解交到主管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有账户。
五、分配方式:公墓投入使用后的回收资金剔除当年各项合理支出后,每年按照净回收资金的70%用于偿还投资人,10%用于公墓的维护和再投入,10%转交甲方(专门用于农户特困对象迁坟及安葬补助),10%作为公墓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融资款归还结束后,继续执行上述分配方案直至合同终止。
六、投资人合同终止:1、投资人收益达到投资本金(不含本金,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入本金)三倍时合同终止。2、国家政策性明文禁止(投资人的投资由政府退回本金的差额部分)。3、合同终止后的公墓由殡改办接受,继续对公墓进行管理。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涉及到政策部分,由民政办负责解答。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民政办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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