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及其理论相对于
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及其影响
[摘要]人性好利论是法家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刑大于赏、轻罪重刑、反对赦免是其特色。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法家经济思想及其特点,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忌讼与耻讼的心态,抑制了中国部门法以及中国法学的发展。但重刑主义思想中以刑去刑的思想也为当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源。
[关键词]法家学派;重刑主义;性恶重利
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儒内法”、“民刑一体”的法治思想更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千年。所谓乱世用重典,在战火纷乱的春秋战国,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派总结出了一套完整的重刑主义思想。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世乃至今天,重刑主义思想都发挥着其巨大影响力。
一、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相对于儒家主张的“人之初,性本善”思想,法家主张性恶论。但有别于荀子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法家认为人性是贪婪的法家经济思想及其特点,即所谓的“好利”。韩非更是将法家的人性好利论发展到了顶峰。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完全的利害关系,利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根本出发点。[1]甚至父母抚养子女也被其扣上了近乎买卖关系的利益交换。韩非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为年老后有人照料: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及其理论相对于,一旦子女在父母年老后不行照料赡养,便被父母冠以不孝之名,但所谓不孝其实是认为当初的抚养没能换回等量的赡养。
从儒家提倡仁义道德的观点看,韩非的思想是极端错误的,但在法家看来: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及其理论相对于,这些要从根本改变人“好利”的本性,对于君子是可以的,但对于大部分人讲是决计行不通的。换言之,仁义道德不是万能的,单凭仁义道德无法治理天下,因此必须要实行法治,重刑罚。基于此韩非提出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韩非子·八经》。据此,人性好利说成为了法家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也正是法家有别于儒、道思想的本质之所在。
二、重刑主义思想的内涵
法家刑赏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理论。在刑赏关系中,以刑为主,以赏为辅,体现了法家重刑罚而轻赏的法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大于赏
法家思想家认为,赏与罚都是君主进行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臣子的惩罚就叫刑法家经济思想及其特点,对臣子的奖励即是赏。刑赏就是君主用来驾驭群臣的两种方法,是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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