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地域性、时代性与普遍性
/法家思想的地域性、时代性与普遍性/
宋洪兵: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家研究与中国政治思想史等。
法家思想在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论及法家思想,离不开对其兴起与发展的探讨。先秦法家思想之兴起,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与时代性。同时,产生于特定时空背景中的法家思想,又长期参与中国古代政治实践,故又呈现出强烈的公共性与普遍性特征。讨论法家思想的上述特征,对于深入理解中华政治文明,当不无裨益。
法家思想的地域性及其相关问题
法家思想具有鲜明的地域色彩。若按地域划分,法家主要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齐地与三晋。齐国的管仲及其假托管子之名的《管子》一书,被冯友兰称为“齐法家”;三晋地区则包括韩赵魏及郑卫小国。公孙鞅出于卫国思想的地域性、时代性与普遍性,申不害出自郑国,李悝在魏国变法并著有《法经》,慎到在赵国,韩非子在韩国,他们的思想及相关变法实践,被学界称为“晋法家”(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法家学说为何产生于齐地和三晋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这就涉及法家思想的地域性问题,也即齐地与三晋地区的特殊性如何能够与法家思想联系起来的问题。三晋与齐地的社会现实与地缘政治促成了法家思想之兴起。社会现实主要指当地因地理环境而形成的生产方式和风土人情;地缘政治则意指在当时“天下”格局中的战略生存空间问题。前者的主要内涵是民风好利而最适合法家“法治”之形成,后者则与诸侯国谋求富强以图更大生存空间有关。“法治”与富强相结合,便有法家思想之形成。“晋法家”与“齐法家”对待工商业的态度、对儒家学说的态度以及对传统的态度等,均有很大不同;但在依靠“法治”而臻富强的逻辑层面,又具有思想亲缘性。
三晋与周边戎狄杂处的社会风俗和地缘政治环境,导致“晋法家”之产生。蒙文通曾谓:“法家者流,恒出于三晋北方之国,故曰法家者,戎狄之教,而最适于秦戎狄之民也。”(《周秦民族与思想》)《史记·六国年表序》讲戎狄之俗“先暴戾,后仁义”。戎狄风俗的突出特征就是不讲宗法血缘亲情,彪悍好利。统治者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法令来调节利益关系,非严刑峻法,无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晋地的卫国、郑国、韩国、赵国及魏国,地处中原,属于典型的“四战之国”,生存危机感格外强烈,由君权一尊而最有效地主导富国强兵的观念也就显得很急迫。齐国傍山靠海的地理形势,也形成了好利之社会风俗,商业文化盛行。《淮南子·要略》记载齐国土地稀缺,人们基本靠鱼盐生存,逐利之风盛行为崇尚法治的《管子》一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障河,地狭田少,而民多智巧,桓公忧中国之患,苦夷狄之乱,欲以存亡继绝,崇天子之位,广文、武之业,故《管子》之书生焉。”同时,从地缘政治角度看,齐桓公与管仲在当时又面临着存亡继绝、尊王攘夷的霸主需求,故法家之富强自然而然就凸显出来。
三晋法家学说产生的最大历史影响,便是以商鞅变法为标志的秦国政治实践。韩赵魏三国均有法家实践,但因贵族力量过强或地缘政治竞争失利等因素,最终并未真正成功。法家学说之所以能够在秦国产生实际效果,与秦国地域性特征密不可分。《淮南子·要略》称:“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而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秦国社会受戎狄风俗影响而最适合法家之严刑峻法,而秦国所处的地理环境亦具有地缘政治优势,便于富国强兵。同时,“齐法家”因地制宜的政治实践也是成效显著,《史记·平准书》说:“齐桓公用管仲之谋法家思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通轻重之权,缴山海之利,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这表明,“齐法家”也在齐地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直到战国末期,在秦一统天下的过程中真正对秦国构成最大威胁的力量始终是齐国。
法家思想形成过程的地域性特征,证明了“晋法家”与“齐法家”取得了地域性的成功,这种成功得益于因地制宜、称俗而行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政策,所谓“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管子·牧民》)。然而,正如陈苏镇所主张的,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教训之一,实质就是秦文化与东方六国尤其是楚文化的差异与冲突(《〈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如果仅仅考虑法家思想的地域性,自然就会出现法家思想只适合于某地而不具有全局性。那么,法家思想有无可能超越地域性而具有更大的全局性?法家思想能否由一种地域性的思想上升为全局性的政治理念?欲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考虑法家思想的时代性特征。
法家思想的时代性及其相关问题
法家思想不仅是三晋与齐地的产物,同时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产物。因此,法家思想的地域性特征,因其时代性而具有某种全局性。从纵向历史而呈现出来的时代性,是一种全局性的体现,而非地域性的局部体现。法家思想实则通过处理地域性的政治问题而回应历史的时代潮流,也因此呈现某种全局性。法家思想的时代性具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法家思想的形成与春秋战国时代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其二,法家思想的时代性意味着他们所处时代的“当代性”。
周秦之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促成法家思想产生的重要因素。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的兴起,以及社会焦点问题的外部刺激,共同促进并最终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思想格局。“国人”在经济、政治方面强烈要求承认土地私有,废除世袭等级制度,代之以更为公平的社会制度,这也迫使各国国君不得不调整统治模式,由此出现了西周以来井田制度、封建制度的瓦解,公田私有化,世卿世禄也代之以强调能力并严格监督与考核的官僚制。社会治理模式由“礼治”向“法治”演变。法家诸子敏锐地把握到时代变化的脉络,系统地阐述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理论,从而推动了周秦之变的历史进程。
社会普遍存在的“逐利”意识,不仅是三晋与齐地的地域性特征,也是法家兴起的一个时代背景。随着人口流动频率的增加以及社会结构的改变,打破了固有的血缘与地缘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呈现为陌生人关系,传统的以身份与角色定位的礼乐制度已逐渐失效,人们原来被身份角色限制的原始欲望呈现井喷式的爆发,“上下交征利”(《孟子·梁惠王上》)以及“贵诈力而贱仁义”(《史记·平准书》)的现象非常普遍;周天子“礼废乐坏”(《史记·礼书》)所带来的权力真空,导致列国渐有问鼎天子的政治企图。国与国之间不再留恋于过去宗法制度之下的兄弟之情,进入了“当今争于气力”的时代(《韩非子·五蠹》)。诸侯国之间与诸侯国内部各阶层强烈的“逐利”意识,呼唤一种能够代替西周以来礼乐制度的新规则体系。法家重视人们的“逐利”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观念,盖源于此。可以说,君、臣、民之间的利益共赢思维来实现富国强兵,成为法家思想最为核心的内涵。
法家思想的“当代性”,实质就是立足于战国时期“争于气力”的“当代”,诸侯国如何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于是,他们主张富国强兵。如何才能富国强兵?他们会主张“以法治国”。如何“以法治国”?因人情而治。此人情,即人性趋利避害之实情,实则激发人性对利益的追求并将其与富国强兵联系起来。于是便有了法家尤其是“晋法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利出一孔的政策主张。由于“当代”竞争涉及生存的紧迫性,“晋法家”采取了凡是不利于耕战这一富强策略的行业都加以贬低甚至抑制的极端做法。“齐法家”的生存危机感不如“晋法家”,所以他们在对待传统、对待儒家、对待工商业方面显得更为温和一些。谁来主导“以法治国”?法家寄希望于君主制定公开、公正之法并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落实“法治”。问题在于,战国时期,列国的贵族力量还十分强大,“弱君”“弱政”问题非常突出法家思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三家分晋”与“田氏代齐”的历史教训,更凸显加强君权以应对贵族挑战的紧迫性。于是便有了法家不遗余力加强君权并与贵族力量展开殊死较量的“术治”与“势治”观念之出现,甚至产生极端尊君的言论。所有这些观念,均与法家诸子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地域性与时代性的双重叠加,加深了法家思想“惨礉少恩”的理论特质。秦朝政治的失败,恰恰是在法家思想的地域性与时代性问题上,产生了双重失误。
法家思想的时代性说明他们在“争于气力”的战国时期具有时代合理性。然而,正如贾谊《过秦论》所说,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当“争于气力”的时代变为天下一统之际,天下百姓希望过安居乐业的和平生活法家思想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守威定功,安危之本在于此矣。”顺势而为,施行仁义,守威定功,才是巩固秦朝政权的根本。但是,“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很明显,贾谊批判秦始皇的治国方略产生了战略性的“时代错位”,将取天下之策运用于守天下。顺此法家思想的时代性逻辑,司马谈在评论法家思想时,提出了“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史记·太史公自序》)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家思想的时代性,决定了他们关注的核心话题在于如何在“大争之世”以最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富国强兵,那他们的思想能否超越时代性而指导更为久远的人类活动呢?这就涉及法家思想的普遍性问题了。
法家思想的普遍性
任何思想之形成与实践,均有地域性与时代性特征,法家亦不例外。地域性会面临“淮南之橘,淮北为枳”的难题,时代性会面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难题。可以说,没有哪种思想观念可以完全不经地域性与时代性的考验而完整地获得普遍适用性。在秦朝二世而亡的兴亡教训以及汉儒的历史反思中,法家思想被定格为一种具有特殊地域性与时代性的观念体系,并不具备普遍性。
按汉儒思路,法家思想获得理论生命力的途径,必须经由儒家观念的甄别并作为儒家观念的辅助资源。比如,司马谈说:“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这是以儒家之君臣尊卑关系来衡定法家思想之某种合理性,再如班固《汉书·艺文志》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这是在儒家德主刑辅的观念中衡定法家信赏必罚观念的合理性。在汉代以降的古代中国,法家思想基本被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在观念层面彻底“驯服”,始终被猛烈批判。其影响所及,后人提及法家时,更多是在历史层面想到地域性的“齐法家”“晋法家”,时代性的“先秦法家”或“战国法家”。法家思想成为一种曾经存在的历史文化现象,完整的基于法家思想而呈现的理论普遍性和理论生命力也就无从谈起。
历史吊诡之处在于,中国历史似乎总是存在着难以摆脱的“法家幽灵”。朱熹曾说:“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朱子语类》)秦朝尊君卑臣的观念,源自法家,朱熹发现,法家依然活在“后世”的政治实践中。到了近代,梁启超、麦梦华等人,还在顺着法家富国强兵的逻辑来寻求御侮之道。这至少说明,法家思想具有基于地域性与时代性的具体措施,同时也具有具体措施背后的“底层逻辑”或学理基础。具体措施是历史性的,可以定格在先秦时期,但是他们思考政治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及诸多学理探索思想的地域性、时代性与普遍性,却并不会因其地域性与时代性而失去生命力。而这恰恰说明,法家的政治思维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对人类政治进行理性分析,是法家在中国文明体系中对人类文明作出的重大贡献,这比起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及其《君主论》来,都毫不逊色。简言之,法家思想的普遍性在于他们从权力和利益的视角来思考政治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及由此对人类政治实质的深刻揭示,时时都在予人以思想启迪。
原文载于《光明日报》2023年04月22日11版。
版式:陈滢
审读:宋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