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是指法治国家、儒之教化

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争鸣,各家学术百花齐放,而秦王嬴政却是对法家思想情有独钟,其个人也是十分欣赏韩非。法家的理论知识,为秦国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秦国一统六国之后,嬴政在治国理政方面依旧延续了法家的思想,法家思想成为秦朝的正统思想。然而,后期执政的秦二世李斯等人对韩非子的学说只有片面的理解,导致了秦国的政治的发展走向完全背离了韩非子的执政准则。

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是指法治国家、儒之教化,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成为畸形的“苛政于民”;韩非子所提倡的君权至尊, 在后期也被曲解为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就导致了秦二世在位时的滥权与专政,以至于最后臣民揭竿而起,国家走向覆灭的不归路。因此,对于秦二世之死,以及秦国的覆灭,韩非应当负一个思想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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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

一、秦王重视“韩学”之原因

1、 始于《孤愤》、《五蠹》

秦国重视法家思想渊源已久。早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便是秦国对法家学说的一次试验。

秦王嬴政对韩学的青睐则是起源于两本书:《孤愤》、《五蠹》。 对于这两本书,秦王嬴政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秦国出兵攻打韩国,便给了嬴政这样一个机会。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法家政治思想,嬴政见到韩非之后并没有立刻信任韩非。韩非不仅仅是思想家,他还是韩国的公子。因而在国家利益面前, 嬴政敏锐的发现了最大的矛盾,韩非所提出的一切思想观念皆是为了“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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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愤》书籍封面

在《孤愤》中,韩非提出了各国朝堂之中都面临的问题:其一法家政治思想,官僚集团徇私舞弊;其二,有才之士得不到重用。韩非在书中阐述,当权重臣笼络其他官员形成集团,利用权力之便将有才之士尽归于自己门下,从而导致了君王的权力被削弱。另一方面又排挤有气节、有学识之人,造成朝廷损失。因此,韩非认为手握重权的朝臣是有“大罪”,而国君对于这些臣子听之任之则是有“大失”。

《五蠹》则是阐释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道理。其中最值得一提的便是其对诸子百家其他学说的批判,韩非认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与李斯本是同门师兄弟,拜于儒家荀子门下,多年对儒家学说的研究使其发现了儒学的弊端。他认为,在乱世之中,“仁爱”并不能够作为国家治国的根本原则。对于臣子,不能够仅仅实行道德教化,更应该进行法度的约束,要用“法”作为武器,保证国家政策的实施。因此,他认为“学者”“言谈者”“带剑者”“患御者”及“商工之民”等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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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蠹》书封面

2、大事件的驱使

《孤愤》、《五蠹》仅仅是勾起了秦王嬴政对“韩学”的兴趣,而真正将嬴政领入“韩学”大门的则是当时秦国发生的几起政治事件:长信侯嫪毐叛乱;文信侯吕不韦倒台;“郑国事件”引发的逐客事件。一件件、一桩桩皆是在证实韩非卓绝的政治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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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嬴政处理这些政治事件时,朝堂之中热议沸腾,而韩非的出现,恰恰是证明了秦王嬴政在处理这些事情时的正确性。秦国的朝政多年掌握在个别权臣的手中,嬴政深知此事危害。而韩非子主张打击权臣,加强皇帝的权力,这一点与嬴政的观念不谋而合,因此可以知晓嬴政在见到韩非之时,内心所产生的惺惺相惜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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嬴政

二、“韩学”指导下的秦国政治

由于嬴政与韩非在本质上的利益冲突,最终导致二人并未走到一起。嬴政最终在李斯的辅佐下荡平六国、一统天下,而韩非的结局则是客死云阳狱。然而他的学说和理论一直指导着大秦帝国的政治实践,不仅仅是嬴政单方面的认同,也有韩非的同门师弟李斯的推崇。

1、 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韩非对秦国政治做出的最大的贡献便是确立了中央皇帝——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县制的政治体制。韩非认为,西周以来的分封制是导致春秋战国乱世的原因。这种依靠血缘为纽带的兄弟之邦,在传承的过程当中必然会伴随着血缘的疏远,最终会导致感情的破裂。

韩非早已洞察这种制度的弊端,在《韩非子·爱臣》之中,他提到:“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臣子的权势盖过君王,必然使得国本受到伤害,因此韩非主张君主“独尊”。所谓的“独尊”是指君王享有国家的权力,是相对于臣子而言,不是无穷无尽的权力。君权之上,尚有“道”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是指法治国家、儒之教化,“道”对于万事万物而言,才是享有绝对的权威性。

为了巩固皇权,韩非提醒君王防范身边之人,尤其是“同床”、“父兄”,在巨大的权力诱惑面前,任何关系都不是那么牢不可破。因此,韩非所主张建立的是一种不依靠血缘的政治体制。

大秦帝国初建之时,群臣皆劝嬴政效仿周朝,实行分封。而廷尉李斯却认为不妥,分封的最终下场必然会导致子孙政权、重蹈春秋乱世之覆辙。由此可见,韩非、李斯虽出于儒家荀子门下,却并未沿袭儒家思想中的“克己复礼”。

李斯深受韩非思想的影响,并不赞同“天子—诸侯”的政治体系,他认为对于有功劳的诸子,只需要赏赐爵禄即可。这一建议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是指法治国家、儒之教化,深得嬴政的赞同,李斯最后也被赐官宰相。由此可见,韩非子的理论、学说,对秦朝的政治制度产生了绝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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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

2、 法制社会与思想统一

韩非子的“法制学说”是一种社会规则体系与实现方法。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就推崇商鞅的学说,强调用“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韩非所提倡的“法制学说”的重要内涵则是轻罪重罚。受儒家荀子“人性本恶”的影响,韩非认为约束百姓的言行举止并不能仅仅靠内在道德,而应该有明确的法度去度量人的行为,国家强制子民遵守规范,这样才能够预防犯罪。然而在后期的执行过程当中,统治者过于地强调惩罚措施,导致很大程度上的“苛政”。畸形执法则违背了韩非子以利益满足为前提的原则,以至于民怨沸腾、民不聊生。

“焚书坑儒”是秦朝最受后世非议的一件事。有人认为,“焚书坑儒”是始皇帝暴政,钳制思想的一个体现;也有人认为,所谓的“焚书坑儒”所坑杀的是一些方士、骗子之流。事实上,这是郡县与分封之争的一次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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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帝三十四年,七十儒生宴会于咸阳宫,在酒席之上。博士仆射周青臣大肆歌颂秦始皇的功德,引起了齐人淳于越的不满。他藐视周青臣一味得谄媚,又重提分封制,认为商、周两代均享国百年,便是分封制正确性的最好佐证。同时,若是国家出现大动荡,此时除了依靠宗室子弟,还能依靠谁呢。

此话传入李斯耳中,乃上书曰:“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法家政治思想,以非上所建立。”于是,“焚书”之事展开序幕。“焚书”的本质并不是要求子民不学习经典,而是在于禁止民间私学,恢复官学。当时的文学经典依旧是博士所掌握的学问,想要学习的人可以“以吏为师”。但在一定意义上,确实钳制了国民思想,摧残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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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

三、秦二世对“韩学”的片面理解

随着始皇帝之死,秦国的政治在发展的过程中日益惨刻,群臣苦不堪言,民间反动叛乱者的队伍日渐壮大。此时,秦二世和李斯均感恐惧,二人于韩非子的学说又产生了一定的思考。《行督责书》一书,则是集中体现了秦二世与李斯有关“韩学”的看法。

秦二世对于韩非学说的思考源于《五蠹》之中的文字:“尧之有天下也,堂高三尺,采椽不斫,茅茨不剪,虽逆旅之宿不勤于此矣。冬日鹿裘,夏日葛衣,粢粝之食,藜藿之羹,饭土匦,啜土铏,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矣。禹凿龙门,通大夏,疏九河,曲九防,决渟水致之海,而股无胈,胫无毛,手足胼胝,面目黎黑,遂以死于外,葬于会稽,臣虏之劳不烈于此矣。”对于这段文字,秦二世产生了皇帝是否应该纵情享乐的疑问。

韩非认为,上古的这些部落首领禅位的原因,并不是儒家经典当中所称赞的德行高雅,而是因为当时的环境之下,并没有为在位者带来可观的利益。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水平日益提高,在封建社会之中,享有的权力越大,那么能够分配到的物质资源就越多。因此,在这段文字之中,韩非子所探讨的是财富多寡对古今纷争的影响,而非天子是否应当享乐。然而,秦二世不但曲解了韩非子的意思,还理直气壮地表示:贵为天子,如果连自己的欲望都无法满足,如何去治理天下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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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二世

当李斯得知秦二世的疑问之后,并没有对秦二世的昏庸提出指责,也没有对其行为加以规劝和进谏。一方面,李斯对于这样昏聩的皇帝也没有规劝的方法,反而引起秦二世的不悦;另一方面,李斯贪图自己的权势与爵位,害怕章邯问责,也怕惹怒上司。所以他为了保全自身,对韩非子的学说加以曲解,刻意逢迎秦二世。

于李斯自身而言,李斯对“韩学”的理解也是片面的。李斯所推崇的为君为王之道便是行“督责”之术。所谓督责,便是要求国君对群臣进行考核,同时例行赏罚。通过这样的手段能够防止权臣架空君王的权力,也能够防止大臣以权谋私。然而,于李斯而言,督责并不是君主的义务,而是君主应该享有的权利。他认为,君王就应当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够随心所欲纵情享乐,用天下人的利益来满足国君的一己私欲。

这样的说法,完全背离了韩非的思想。韩非所追求的是“集权”,并非“专制”。而李斯的这种言论在迎合秦二世之时,也正是符合了“专制”的定义: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由此看来,秦二世统治之下的秦朝,实在是残暴至极、恐怖之至。

由此看来,韩非的理论并未在秦朝政治之中一直走下去,后期种种暴政,与秦二世和李斯对“韩学”的曲解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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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

结语:

秦朝最终走向灭亡,然而韩非的治国理论却在历朝历代之中呼声高涨。尽管汉朝董仲舒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其思想之中依旧可循法家思想的痕迹。虽然封建王朝均将儒家思想作为自己的正统思想,但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当中,依旧悄悄地实行着“法”的之国理论,正所谓“法”乃是“法治国家,儒之教化”,在汉唐盛世之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韩非子作为一个思想家承担着些许灭国之责时,也同样为后世的太平盛世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所谓的法家精神的精髓虽为被历史继承,但其所强调的公平正义的精神依旧延续至今,被继承与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