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的思想为引子,学术界与法治的大讨论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长沙)要: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中其实包含了丰富的德治内容,如对道德地位与作用的认同法家学派思想,对道德原则与道德秩序的认可、对执法者道德品质的强调等等,这些思想对当今社会的法治体系及其建构很有借鉴意义以德治国的思想为引子,学术界与法治的大讨论,故很有必要对法家学派的德治思想进行一番探讨。关键词:德治;法治;法家;儒家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3)04-0043-03前段时间,以“以德治国”的思想为引子,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作为一种学术讨论,学者们不察,这是一种必要,实际上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然而,在讨论中,还是有些学者把“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完全对立起来,以至于在经意或不经意间陷入到两个误区之中:要么认为我国仅有德治传统而没有法治精神法家学派思想,要么认为法家思想是完全排斥德治的。前一种倾向在讨论中当即有人予以纠正;而至于后一种倾向,关注者并不甚众,本文试就“法家学派之德治思想”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正如刘志山在其《德治与法治:中国传统伦理法的现代启示》一文中所说的:“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的最大特征,不在于没有法治,而在于它所动用的法治手段里也充满了伦理道德的内涵。
”实际上,法家学派固然重法治而轻德治,但是,作为一种在中国传统德治文化环境下发育而成的一种文化,法家治国方略不可能完全排现,从最早的管仲、子产、邓析、叔向,到后来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以及韩非等,都在不同的程度上认同了道德及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法家学派的治理方略中,德治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治为主,以德辅法,德法相融。实际上,法家并不否认道德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道德是法治方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管仲就很重视道德教化,在他的治理国家理念中,德化先行,法令随之,家国由是而治:“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者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管子权修》)可见管仲是很重视道德教化的,他之所以尤重法治,是因为他又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趋利避害的:“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管子移靡》)而且这种自私的本性,必然会妨碍道德规范的实行法家学派思想,不利于宗法等级制度的维持,故为了维护等级秩序,仅有德化是不够的,还必须重典(《管子枢言》)子产则第一个提出了“宽”、“猛”相济的两手策略,所谓“宽”即是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主张严刑峻罚和暴力镇压。
子产在主张严刑峻罚和暴力镇压的同时还主张“为政以德。”(《史记郑世家》)以至于后来孔子也称赞他,说他是“惠人”:“共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论语公冶长》)在商鞅和韩非子看来,道德是也法治之必需:商鞅认为,“夫也。(”《商君书算地》)“赏”即是对道德及其行为的认同,它可以“助禁”,而“禁”,正是商鞅所规定的法的功能。韩非子总前期法之大成,融法、术、势于一体,然而,在他的关于术思想中,道德同样占有一席收稿日期:2003-04-10作者简介:唐亚武(1963-),男,湖南君山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之地:“明主之所以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德。”(《韩非子二柄》)这里所说就是统治者当行刑以德,以德辅刑。认同并奉守儒家伦理的一些基本道德原则与规范。法家学派的治以德治国的思想为引子,学术界与法治的大讨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学派的思想就否认道德原则与规范的必要性,实际上,几乎所有法家人士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儒家的基本道德原则与规范,尤其是做人的道德原则、规范表示认同,并予以奉守的。子产很重视“礼”,在他看来,“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左传昭公二十年》)这就是把礼作为天下人民行动的总纲,不可谓不重视为,“礼,政之舆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也就是说,行政必以礼。商鞅为了确立法律制度的威信,首先就是向全国公众众,不能服从则法无以立,“徙木赏金”、“立木为信”的故事说的这是商鞅如何立信于民的。韩非“仁”“义”就是法治框架之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为人处事之道德原则与规范。他说:“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其喜人之有福而恶人之有祸也,生心之所不能已也,非求其极也。”(《韩非子解老》)又说:“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友朋之接(《韩非子解老》)可见,韩非子其实是承认人们的道德情感的,而且,他肯定了社会的秩序和儒家主要的道德原则。这与儒家其实是一致的,而将其置于法治体系之下,则显得比儒家的“仁”、“义”更为厚实,更具实践性。相比之下,管仲把儒家的基本道德原则置于更高的地位,他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管子牧民》)在这里,四维被视为立国的四大纲要,不难看出,在管仲的法治思想中,“德”之地位甚高。富民的道德思想。从管仲到商鞅乃至于韩非子都认为,只有民富,法治才能得以倡行,否则,法治只能是一句空话。这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管子的立论了:“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则知荣辱。
”(《管子牧民》)有学者认为,管仲的这种思想是从物质生活中,而不是诉诸于上天、鬼神或是抽象的人性来寻找道德的根源,已经具备朴素的唯物主义道德观的色彩了。而他们的关于“法”、“富”、“教”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于今天就更具有借鉴价值了:他们意44识到了物质生活条件与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富了必须施“教”。用什么来巩固“富”与“教”的秩序呢?毫无疑问,自然是“法”了。强调执法者的道德品质。这一点对现今时代尤具借鉴价值:“法治”固然是对“人治”进行批判性思考的结果,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对“人治”的反叛。但“法治”却是离不开人,其“执法”的主体“治”的对象也是人,固人的道德品质于治实则重之又重。法家学派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都特别强调“任人”的重要性,认为这是法治效力与成败的关键所在。韩非子认为执法者———“智术能治之士”本身也必须有高尚道德品质:“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私;能法之,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又说,“主之道,在执法中,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智利者,贪鄙之为也。”(《韩非子孤愤》)这就是说,执法者本人须得公正而又刚劲,因为,只有这样才会不循私而一心为公众利益着想,法才能得以倡行。
在执法中徇私利而不顾及公众利益的行为是贪且卑鄙的行为,是有损于形象且不利于良好法治之秩序形成的。商鞅也特别强调执法人员的道德品质,认为执法者必须具备“明法审令”的业务素质与“立公弃私”的道德素养,而且还应做到刑“不避大夫”。法治的终极指向———道德的社会秩序。法家重法治而轻德治,但他们的目标却与儒家学派是一致的,即都指向一种道德的社会秩序。当然,这是一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道德秩序,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韩非子看来,他的法治所维持的社会秩序应当是这样的:“圣人,于是非之实,察治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刑”当指向人们和谐、邻国相关、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需担心不正当的侵害。而实施这种统治或 最终得以实现这种统治目标的恰恰正是儒家所说的 “圣人”———最具德性之人。 商鞅也认为,当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是合于“义” 的,他说,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教,少长有 礼,男女 (《商君书画策》)这就是“法”所维持的道德秩序,这是一个“民”“止于善”的社会,是符合传统中国道德 要求的社会。故在《汉书》有这样一段话也就不奇怪 了:“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 (《汉书艺文志》)也就是说,“法”者,“礼”得以行者 也。法最终指向的恰恰就是儒家所强调的“德化”之 社会。 法家学派之重法治而轻德治,其本意并非要废弃伦理道德规范。实际上,他们所强调的法治所维 护的恰恰就是以忠孝、仁义为核心道德原则的社会 秩序。他们所反对的只是儒家那种以单一且在他们 看来是空谈的德化来治理国家的思想。在道德问题 上,他们同儒家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要不要道德,而 是如何理解人们的道德生活及其规范,以及怎样去 确立和实行封建统治所需要的伦理道德规范。由此 看来,法家学派思想中所包含的德治理念,于现今社 会不无借鉴意义。而国家领导人在法治社会的背景 下提倡“以德治国”的意义也恰在此。我们或许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传统法家学派中的德治思想 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第一,“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根本治国方略,这是 由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性质所决定 了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治 理的基本方式必 的、公开的国家治理方式无疑需要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加以保障。但是在强调“依法治国”是根本 的治国方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现代法治模 式不应排斥传统德治文化,反而要借鉴和吸收其中 的合理因素。
特别是在我国有着浓厚的德治文化传 统背景下,法律只有在其根本上蕴函伦理价值,同伦 理道德保持在种内在的一致性,才有可能使法律本 身完善所必须依赖的德性价值目标更趋势向于现实 且更科学,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内在契合与外在张力 的平衡才能得以保持,从而建立起法治和德治共同 发挥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我们讲“以德治国” 也是在这个层面上讲的,如果在理解“以德治国”的 时候走到排斥法治的立场,那则是走向另一个极端, 是不可取的。 第二,法家的德治思想中重要的一条是强调执 法人员的道德品质,这种严于“吏治”的精神很值得 借鉴。法家代表人物都把“吏治”作为一件大事来对 待,在他们看来,吏治是法治的保障。由是,他们认 为,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是“德才兼备”型的:既要有 公正、清廉、守慎的品行,又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而在我国,执法者不懂法或执法犯法不断见诸于报 端,如何改变这一现象,将是我国法律建设所面临的 一个实际而又严肃的问题。 第三,法家学派人物的重德化的思想也值得今 人借鉴。在确信法律的独立形式之后,我们需思考 这样一问题:如何构建一个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 结合的机制?如何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 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之中?举例来说,“见义勇为” 基金的建立已然宣布了道德教育机制在这方面的失 败,但法律的介入是一种对伦理道德侵消抑或是其 自身价值体系的重构?在这一场争论中,有学者认 为,把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 理之中,进而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 定的工作制度或日常行为规范之中,使自律与他律、 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一个很 有前景的解决方式,而关于这一思想,我们正好可以 在传统的法治思想与德治思想中去寻找丰富的传统 资源,以资利用。
参考文献: 中国伦理思想史[M].贵阳:贵州人民出 先秦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 “Rule ” TANG Ya-wu ,Hunan ,,Hunan ,China) :In fact,the of“ruied iaw” rich of“ruied , ,and ,etc “ruied iaw” con- “ruied ” :ruied iaw;;(责任编校: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