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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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会觉得,先秦有法家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胡适却对此持否定的态度,他说:“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孔子的正名论,老子的天道论,墨家的法的观念,都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故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胡适所说的古代,就是先秦时代。我们查先秦时代的著作,确实未见与儒家、墨家等相提并论的所谓“法家”的说法。例如,《孟子·告子下》记载:“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这里所说的“法家”胡适: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肯定不是与儒家、墨家等相提并论的作为一个学派的“法家”。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把它解释为“法度之世臣”,与之相提并论的是“辅弼之贤士”。

法家是汉代的说法

就我们所见的文献而言,最早说到作为一个学派的法家的是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这是关于法家的最早也是最经典的论述。另一经典论述出自《汉书·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韩非子集胡适: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以辅礼制。”

从以上论述可见,法家是汉代的说法韩非子集,而不是先秦的说法。胡适言先秦无法家,是有根据的。不过,也有人认为,虽然先秦无法家之名,但有法家之实,因为被《汉书·艺文志》归为法家的著作,如《李子》《商君》《申子》《慎子》《韩子》等在先秦早已存在,写这些书的作者更是早已存在。既然如此,“法家之实”在先秦不是早已存在了吗?

什么是“法家之实”呢?

上述之人和书就是法家之实吗?如关于韩非子,司马迁说他“归本于黄老”,刘向说他为“名儒”。面对这些关于韩非子的不同认识,简单地以法家之名说韩非子,肯定是值得商榷的。流传至今的最可靠的“法家著作”是《商君书》和《韩非子》。按照《汉书·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韩非子集,我们对商鞅和韩非子的法家归属就难免有疑问,因为他们都不是理官(法官)。虽然《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但他的主要身份不是法官。商鞅变法之“法”虽然含有法律之法,但其范围肯定要比此广泛得多。韩非子的主要身份也不是法官。

今天通常说的“法家学派”源自谁

今天通常说的“法家学派”,源自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和《汉书·艺文志》。司马谈创造了一个“法家”概念,应该是有他的根据的:他大体上以“法律专家”或“刑法专家”来指称这一派,但未指明该派所含的具体的人和书。正如冯友兰所说,儒、墨是先秦就有的老概念,但法家以及名家、阴阳家、道家是司马谈所创造的新概念。西汉时代其他的人几乎不用“法家”的概念。司马迁在《史记》的所有传记中未用“法家”一词。他单独给商鞅作一传记:《商君列传》,其中不出现该词,而关于申不害、韩非子的传记则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之中,也没有出现该词。《汉书》只有《艺文志》用“法家”,其他地方都不用。在西汉的其他著作如陆贾的《新语》、贾谊的《新书》、韩婴的《韩诗外传》、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等中,也未见“法家”。《盐铁论》被今人认为是展现儒法之争的著作:文学与贤良代表儒家,大夫、御史代表法家。但事实上,书中有“儒者”“儒墨”而没有“法家”;有商鞅、韩非、申韩、李斯,但未以“法家”称呼或概括他们。到了东汉,王充在《论衡·程材》中用“法家”一词,指法令或法律专家:“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这里说的法家,吻合于《汉书·艺文志》所说的源于理官的法家,但与今人视野中的以韩非子为集大成者的法家距离较远。

总的来说,先秦无“法家”,这个判断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