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uly,()法家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重刑主义者,但他们关于奖赏方面的法律思想也是很丰富的。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一样,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为此,我们应重视激励性立法的研究工作,在法律中增添有关奖赏的内容。关键词:法家;刑罚;奖赏中图分类号:909;D92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999)提到中国古代的法家,我们自然想到的是“严刑酷法”,如商鞅主张的“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君书韩非主张的“威势之可以禁暴”(《韩非子显学》)等。而法家关于奖赏的思想,往往不被我们所重视。其实在法家思想中,谈及刑罚几乎必论及奖赏法家的重刑思想,奖赏是他们思想中们今天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法家关于奖赏之法的思想管仲是春秋前期的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是法家的先驱者。他把发展生产视为立国的根本,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的思想,明确指出了物质生活条件对礼仪法度的决定作用。

刑法学家_刑法学派及其主要思想_法家的重刑思想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管仲反复告诫统治者必须采取奖励生产的政策,申述不务生产之害,“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管子牧民》)在此基础上,他也很重视法律的作用,指出:“治国使众莫如法”(《管子形势解》)他进一步指出,之所以能起到治理国家的作用,是因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管子明法解》)。正因为民所以统治者实施法律治理国家就应该适应这种“民之情”,从而“劝之以赏赐,以刑罚”(《管子齐语》)。他第一次提出了赏与罚是实施法律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手段。在赏罚的运用上法家的重刑思想,他主张厚赏重罚和慎罚,指出:“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将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审。”(《管子赏薄****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管子他的思想对以后的法家有很大影响。李悝是战国初期著名的法家。在政治和法律上,他提出了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收稿日期:作者简介:1964年生,江苏省沛县师范学校讲师;沛县。罚必当”(《说苑政理》)。他在提出“罚必当”惩罚原则的同时,也提出了“禄有功”、“赏必行”的奖赏原则。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他在做上地郡守时,为了让士兵学好射箭,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不中者负。

”因此,习射者“日夜不休”,结果竟以“善射”而大败秦军。吴起是战国初期另一著名法家,他主张“明法审令”(《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厉行“使私不害公”(《战国策的“法治”,但他也推行了奖励军功的政策。他在魏国协助魏文侯时,为了夺取秦国在临近魏国的边境上建立的一个名叫小亭的军事据点,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商鞅是先秦法家中最著名的重刑主义代表人物,但在他的思想中,有关奖赏的内容也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民之性,所以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善于利用这种人性,以法律规定赏罚才会有效。因而他说:“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不失其议,故民不争。”(《商君书利用人的好利本性,就可以驱动人们去做原本不愿做的事,就可以用奖赏的办法来鼓励人们努力从事农战。因而在他的第一次变法中,三项内容有两项是关于奖赏的,一是奖励耕织,二是奖励军功。以后他进一步阐述了施行奖赏的法律标准,认为无论对平民还是贵族,都应一视同仁,公正无私,做到“不失疏因而他提出了“壹赏”,即赏赐只施于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重点是奖励军功。他坚持“国以功授官予爵”(《商君书爵一级,按照爵位高低授予种种特权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而对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之辈,则加以打击。

即使是宗室贵族如无军功,也要取消贵族待遇,只有这样法家的重刑思想,才能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从而使民“喜农而乐战”(《商君书壹言》)。《战国策秦策》赞颂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商鞅认为,国家的混乱,很大程度上不在于法令不完善,而在于执法不坚决,没有信用,最终导致“令不行、禁不止”的局面。因而法令颁布以后,商鞅特别强调一个“信”字,提出了“信赏必罚”的执法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一定要罚,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起到“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商君书的效果。《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徒木立信之事”。商鞅变法前,为取信于民,表示变法之决心,曾“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徒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徒之,明不欺”。正因为商鞅重视发挥奖与罚的不同作用,因而使得秦国的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事力量有了很大增强,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战国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慎到是法家中的重要理论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他特别强调“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定赏分财必由法”(《慎到而不能根据统治者的好恶来确定赏罚的主张。

指出:“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荣,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反之如果君主能“事断于法”,依法施给人们应得的赏罚,做到“法之所加,各以其分”,就能使“怨不生而上下和”(《慎到申不害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与其他法家一样,主张“法治”,在他的“法家”思想里,对奖赏作了一些论述。为了解决君臣之间的矛盾,他主张国君必须运用公开的办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大臣进行监督、考核、任免,指出“为人君者操契以赏其名”(《申子大体篇》)反对立法行私。据《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他在韩国协助韩昭侯时曾说:“法者,这样就可使法律得以贯彻执行,从而选拔出有才干的官吏,否则,如果国君“设法而听左右之请”,就会导致法律“难行也”的后果。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思想家韩非,对于赏的作用作了进一步的论述。认为君主治理国家应重视赏罚之法,若法“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法下定义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看作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把什么样的该什么样的该罚给予法律的明确界定。并认识到立法要考虑客观可行性,赏赐必须是能够实刑罚必须是能够避免的,“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子用人》)。

他把赏罚看作君主保证贯彻法令和维护“法治”的“二柄”,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赏罚之所以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有效办法,他认为就在于合乎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对人的这种不可改变的自私的本性,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赏罚,因势利导加以利用,即以严刑禁奸,以爵禄赏功,而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性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止,治道具矣。”(《韩非子在赏的运用方面,他突出强调了赏罚与舆论要一致,提出了“赏誉同轨, 俱行”的原则,认为“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 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 明主之道, 赏必出乎公利, 必在乎为上”(《韩非子八经》)。并特别强调“法不阿贵”的思想, 指出:“刑过不避大臣, 遗匹夫”(《韩非子备内》)。在关于赏的影响方面, 他则进一步指出, 赏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奖赏 对象本身, 而在于其社会影响。”若夫厚赏者, 非独赏功也, 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是报境内之功而观境内之众也”,因此他得出:“欲治者何疑于厚赏。”(《韩非子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 法家关于赏罚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虽然他们对奖赏的 论述都是依附于刑罚的, 在赏与罚二者的关系上也主张“刑主赏辅”, 如商鞅指出的“夫刑者所 但作为刑罚思想的前提和补充的奖赏,在他们 法律思想中所占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 奖赏之法是他们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他们法 二、对法家奖赏之法的评价正因为法家谈及刑罚几乎必论及奖赏, 所以我们评价法家的法律思想, 不能仅仅停留在他 们的“重刑”上, 对其法律思想中的奖赏之法, 也应给予重视, 积极挖掘, 正确评价。

法家提出的 奖赏之法, 从总的来说, 不过是他们维护阶级统治, 压迫劳动人民“二柄”中的“一柄”, 是统治劳 动人民的一种手段, 是对他们实行“严刑酷法”而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一种缓冲。列宁指出:“所 有一切压迫阶级,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 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 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 另一种 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 牧师安慰被压迫者, 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 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列宁选集》第 因而,法家所提 出的奖赏之法, 其实质就是对劳动人民行使怀柔与欺骗的牧师职能, 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但 他们关于奖赏之法的思想及采取的一些奖励措施, 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 缓和阶级矛 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积极作用,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某些共同意志, 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 进步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赏的内容,在“重罚”的同时, 实行“重赏”, 客观上对推动社会的进步 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认识到赏和罚一样,是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提出了行使奖赏应该依法进行,而不能凭统治者个人的好恶来确定。 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赏罚分明”, 讲究信用。

指出了奖赏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奖赏当事者本人,还在于激励其他人为国家多作贡献。 (8)“赏誉同轨”。受到奖赏的人理应得到社会舆论的赞誉, 受到人们的尊敬。 这些思想由于受封建等级制度的限制, 在当时的条件下, 不可能完全真正地实现, 但其所 表现出来的思想的进步性, 在今天看来还是显而易见的。 三、法家奖赏之法思想的现代意义 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它启示我们, 奖赏与刑罚一 既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应是法律的 “半爿天”。但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 重视的只是刑罚之法, 而奖赏之法几乎一片空白。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