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法家的基本思想及其基本特征!
法家的基本思想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明刑尚法,信赏必罚,尊主卑臣,毁弃仁恩。也讲“德”,赏罚分明中的“赏”就是他们眼中的“德”。(德刑)法家思想有三个基本的主张:其一,发展经济(农战—以农养战);其二,明刑尚法;其三,君主专制。其中发展经济是其基础和出发点,实行君主专制和建立中央集权制是其目标,而尚法明刑是发展经济和君主专制的法律保障,三个方面相互支撑,共同构筑的法家思想的有机组合。 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 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强调法律的作用: 一是“定分止争”(每日一题)法家的基本思想及其基本特征!,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不能再争夺了(每日一题)法家的基本思想及其基本特征!,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二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民立战功,通过“严刑峻法”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法家从事变法活动和构筑思想文化体系的两个理论支点:一是历史进步论的观点;二是性本利的观点 ——都来源于韩非子历史进步论 不法古 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 《韩非子·五蠹》:“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性本利 源自韩非子的师傅荀子“人性恶”的观点 性本利——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法家的重刑思想,所以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韩非子提出了“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学说,认为人性的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 如做车子的人希望别人富贵,做棺材的人希望人死的多,不是做车子的人善而做棺材的恶,而仅仅是利益的驱动。人不富贵不会买车,死的人多卖的棺材就多,君臣父子夫妻等一切关系都以利益为转移。对于民众,他吸收了其老师荀子的“性本贪”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未萌”。
因此他认为施刑法恰恰是爱民的表现。(《韩非子·心度》)。 容易让人忽视的是韩非是主张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的。他认为严重的徭役和赋税只会让臣下强大起来,不利于君王统治。在韩非子看来,人与人之间除了利害关系就不会有别的关系,既然都是为了自己,就会设法去算计别人呢。韩非从人的生理机能入手,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出发,主张人是自为自利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重法制而轻视甚至否定礼义道德的伦理及政治思想体系。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人,用严刑重罚,法术势并用来治国。韩非子“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构成了一个“以法为本”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韩非认为法是公布出来让百姓遵守的,而术则只是由君主秘密掌握,用以保证法的贯彻执行的,而势则是贯彻法和术的先决条件,韩非对法术势三者之间辩证关系的见解,是他对前期法家法治思想的发展,也是他法治理论的核心。为封建君主专制奠定了思想基础。1、论法法就是法令,成文法,是“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公布于百姓者也。”是一国的君臣上下判断是非、指导行为的标准。韩非认为要实现法治必须有几个原则:其一、公布成文法,使人人遵守,法要统一,避免人钻空子,作弊利私。
其二、“法不阿贵”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赏罚要得当、公正,以体现法治的公平性。其三、 严刑峻法。他所谓法治,实为刑治。主张厚赏重罚,重刑的目的,在于使民有所畏惧。2、论术术就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现。”韩非关于术的运用概括为三点。其一,君主要把自己打扮的高深莫测,使臣僚对自己可望而不可及。君主对谁都不要表露其真实情感,对谁都若即若离。也不要让人知道自己的好恶,以免被人钻了空子。君主还要喜怒无常,做到“其行赏也,暖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可解也。”其二,君主要行无为之道,凡事藏而不露。其三,君主要设法堵塞大臣和大臣、大臣和人民之间的通道,以维护自己的独尊地位, 3、 论势势就是位,指国君的威势,即政权。韩非重法,以法为核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尚需君主有绝对权势。君主如何保持其势呢?其一,权势为人主独揽,绝对不能与臣下共权,为臣下所劫持。其二,君主要利用一切手段象防止窃贼一样警惕大臣对于君权的窥窃。其三,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起来,这是巩固君主专制的手段。
战国时期,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起到了巩固新兴封建制度的作用,促进了秦政权的统一,但是韩非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反对儒家的仁义爱惠,实际上是主张对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这是法家不及儒家高明的地方。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由于实行极端的专制独裁,刑法严苛,甚至焚书坑儒,对农民实行繁重的赋役和残酷的剥削,结果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矛盾的激化,秦末暴发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的暴政,汉以后,统治者多吸取秦亡的教训,采取仁义和刑罚并重的统治策略进行国家治理,或者实施儒表法里的统治。韩非子的政治思想 历史进步论 性本利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改革和法治 朴素辩证法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对于君主,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 “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法家的重刑思想,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改革和法治对于政治,韩非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故明主之国法家的重刑思想,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
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以法为教”,指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它是秦国施行愚民政策,加强思想控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一。 “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体现了赏罚的公平性、公正性,不应因人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也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地位高低之分。 对于臣下,韩非子提出要去“五蠹”,防“八奸”。 ”。(《韩非子·八奸》《韩非子·五蠹》) 所谓五蠹(dù ),就是指:1、学者(指儒家);2、言谈者(指纵横家);3、带剑者(指游侠);4、患御者(指依附贵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他认为这些人会扰乱法制,是无益于耕战的“邦之虫”,必须铲除。所谓“八奸”,就是指: 1、“同床”,指君主妻妾,令君王难以抵挡迷惑; 2、“在旁”,指俳优(pái yōu) 、侏儒等君主亲信侍从、近臣宦吏; 3、“父兄”,指君主的叔侄兄弟,会干扰君王的决策; 4、“养殃”,指有意讨好君主的人,会利用君王的喜好,搜刮民脂民膏讨好君王而达到自己的目的;5、“民萌”,指私自散发公财取悦民众的臣下,蒙蔽视听,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6、“流行”,指搜寻说客辩士收买人心,制造舆论的臣下,其结果都是用虚假的言论来欺骗君王; 7、“威强”,指豢养亡命之徒,带剑门客炫耀自己威风的臣下; 8、“四方”,指用国库财力结交大国培养个人势力的臣下。
这些人都有良好的条件威胁国家安危,要像防贼一样防备他们。朴素辩证法思想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提出了矛盾学说,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韩非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强国弱民” “刑用于将过” 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