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文化)儒家法家的治世理念及其启示

【摘要】儒家与法家都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内的安定,但这二者的出发点与所依侍的力量不同,其分别依靠“礼”与“法”,一个由内而外,一个由表及里,浓缩出不同的治世理念。【关键词】儒家;法家;“礼”;“法”一、儒家思想儒家的观点认为,分别有序才是理想的社会。在社会上,人和人之间有贵贱、智愚之别;在家族中,人和人之间有亲疏、尊卑、长幼之分。作为儒家的代表人,荀子云:“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为了实现、维持这种分别有序的社会,便需要用到礼,并依靠其建立制度,使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规范、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才会促成社会安定和谐。正所谓“礼之功用即在于借其不同以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由此可见,儒家的理想社会就是由礼所维系的亲疏、贵贱、尊卑等分别有序、各安其位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既是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社会,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道,各尊其礼,正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以分别有序作为出发点,凭借礼的维系,实现理想中的“治世”。

但是(国学文化)儒家与法家的治世理念及其启示,有了礼,其本身并不能自然生效,儒家认为让人们尊礼而行的最好办法是教化,正所谓“礼教”。律令可以除恶,却无法劝人向善。在法律的统治可以达致的地方,人们可能基于对法律制裁的害怕,遵守法律,而在法律无法到达的地方,人们则可能仍然为恶。法律只能一时起到作用,却无法让人真心向善、守礼明分。甚至某些时候,“严刑重法”可能激起人们的反抗,加速朝代的灭亡,但教化却可以一劳永逸,使社会达致长治久安。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简述儒家和法家思想相同之处,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由此可见,儒家倡导的是“礼教”治国治世的思想。儒家虽然相信教化的作用,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因此,“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以此出发,儒家认为,通过这种区别对待的“因材施教”,仁者在其位,国家便可以兴盛;不仁者在其位,国家便要乱。正所谓“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儒家把一国之治完全寄托在治人者自身的先天和后天道德教化,治人者为尧舜,则国家承平,百姓安其居,乐其业;治人者为桀纣,则国家暴乱,民不聊生。

二、法家思想法家可以说是要打破儒家所讲究的分别有序的社会,要在国家内“一断于法”。法家也承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分别的存在,但法家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法家代表人韩非子认为,君之直臣,父之暴子,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为了维护君主一人的统治,必须“一断于法”简述儒家和法家思想相同之处,消除父子相隐,只保留全体对君主一人的忠诚。这便是以“法”为代表的法家和以“礼”为代表的儒家的根本区别。法家认为建立在礼教之上的分别有序的社会是对国家统治的威胁。根据尊卑、长幼、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是在鼓励人们在国家之外,还需要对尊者、长者、亲者有特殊对待,而这可能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例如,“亲亲相隐”,则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站在统治者一面,他自然希望天下人皆没有自己的私利,都生活在统治者的法律之下,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而如果允许人们根据自己在礼制中的位置而给予周边人以不同对待,则是在国家之外又承认其他利益团体,会对国家权力的伸展造成阻碍。秦时法律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强宗右族的出现。法家打击其他共同体,排斥宗族,抑制族权的扩大,人们如同散沙一般地围绕在君主周围而没有丝毫地制约,正是打破了儒家所倡导的“以礼为教”而形成的分别有序的社会。

不过,法家对人的看法却更为实际。法家认为“尧、舜、桀、纣并皆千世而一出简述儒家和法家思想相同之处,通常都是些‘上不及尧、舜,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因此,法家认为,放弃法律,等待尧舜出而治世,是千世乱而一治;若依靠法律,即使出现桀纣这样的暴君,也是千世治而一世乱。况且尧舜的生命也是有限的,依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人民,需要长时间的工作,这似乎是无法等待的事。不仅如此,法家还怀疑被统治的人民是否能受到感化,成为仁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正是基于对人和道德教化的极端不信任,法家才更相信制定出来的客观的法律。法家以“中人”为出发点,主张依法统治,排斥尊卑、长幼、亲疏等分别而“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三、儒家法家的共同点――对个人自由的践踏无论儒家与法家对社会秩序的看法如何歧异,用以维系社会秩序的方法有何不同,它们两者的思想中都散发出浓厚的抑制个人自由的气味。儒家强调“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在这样美好的愿景下,由于缺乏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个人与群体权利界限的模糊,直接导致的是长者对幼者的扼杀,夫对妻的占有,君对臣的残暴和臣对君的阳奉阴违,直至“挟天子以令诸侯”。

以礼入法的后果是,在礼与法的美名下位卑者没有个人自由,甚至生命也掌握在他人手里。瞿同祖先生的书中举了大量父母可以以不孝为名杀害子女的案例:“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屡次行窃,央同外人帮忙,将李枝荣捆住,用铁斧背连殴,致伤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将李枝荣两脚筋隔断,身死。刑部以李增财因子屡次行窃,至使割断脚筋身死,与非理殴杀不同,从宽免议。”此外,清朝的法律还规定,父母有请求官府发遣子孙的权利。在这伦理本位、道德教化的面纱背后,实则是尊者对卑者个人自由的剥夺和践踏,甚至还掌握着对卑者的生杀大权。在其中,看不到儒家所允诺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相反(国学文化)儒家与法家的治世理念及其启示,倒是充满了暴戾气。鲁迅先生说中国是一个吃人的民族,而且往往是打着“孝”的名义吃人。“中国更多的是习得性食人,‘食人’是与‘忠’‘孝’这样一些中国传统的儒家主流文化的基本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在伦理道德的美名之下,在道德理想主义的旗帜下食人。”四、总结综上所述,尽管儒家与法家对社会秩序有不同的看法,依靠不同的工具统治社会,但是它们二者都忽视了个人自由。“以礼入法”“儒表法里”,更是从家庭、政府双重角度扼杀个人自由。

本为“私”却打着政府的招牌,以“大公无私”的高尚口号扼杀个人的“小私”甚至个人自由,这恐怕是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儒家与法家以“忠”“孝”这样高尚的字眼,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的践踏,也是现代社会动辄号召“无私奉献”“为了大局”“为了公共利益”这些在“公”名义下去成就某些个人“私”的一个思想来源。相信在现代社会中,人民自会擦亮双眼,让“礼”与“法”不再沦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践踏的工具;让阳奉阴违、缺乏公共精神的社会现象,不再是对“名为公实为私”的消极抵制。